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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未經合格驗收 開發商須承擔責任

  案情:2013年7月,馮某與A公司簽訂瞭《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馮某向A公司購買其開發的住宅房屋一套。A公司須於2014年2月27日前將質量驗收合格及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馮某。如逾期交房,A公司應自約定交房的最後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014年2月24日,A公司在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向馮某實際交付房屋,並要求馮某在其制定的《房屋交接表》中簽名,以示完成交付。但截至2014年4月31日,馮某接收的房屋才經竣工驗收合格。

  類似的案例在生活中並不鮮見,即開發商按約定的時間向買受人交付瞭房屋,但房屋並不符合約定或法定的交付條件。那麼,這種事實移轉占有銀行信用貸款利率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之"交付"是否就可以認為開發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其次,由現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規定可知,雙方除應約定交付期限外,對交付的條件有四項可供選擇:(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如果開發商按約定的交付條件和時間交付商品房,則開發商之房屋交付義務完成。

  綜上所述,交付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既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的交付義務。案例中的A公司向馮某交付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既違反瞭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房屋的交付義務,因此房子信用貸款增貸任何問題免費諮詢汽車貸款,仍須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10-28/083445530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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